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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信息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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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3700000217570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追责情形及依据 实施层级及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1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8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改)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市级 指导、监督县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级执法事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直接实施责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直接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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